要实现“惩首恶”目标或仍需制度变革
【锦心绣口】 《证券法》应重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顺序。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其中涉及如何实现“惩首恶”的目标。笔者认为,本案在“惩首恶”方面有巨大进步,但要彻底实现这个目标,《证券法》等或应继续完善。 企业-能美鸿农药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无论是新版还是老版《证券法》,都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控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法院一审判决,由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原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4名原高管、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及...